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

【再審管轄小問題三之一:我想對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提起再審,應該向哪個行政法院提起呢?】(011)


案例:
    小毛對國稅局核定贈與稅的處分不服,依序提起復查及訴願決定都維持原來的處分,小毛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仍然經判決駁回小毛的訴訟,小毛沒有提起上訴而告確定。小毛仍不服氣,想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應向何法院提起?如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小毛之訴,小毛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?

答:
       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,小毛若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,應向原判決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。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以裁定駁回小毛之訴,則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,仍是向原裁定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。(105年7月編寫)


小故事的小常識
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什麼不同?
小毛起訴後,行政法院會先審查小毛的行政訴訟有沒有遵守上訴期間、有沒有繳費等程序事項,如果程序不合法,就會以裁定駁回。如果程序合法,行政法院實體審理後,就會判決小毛的訴訟有無理由!
 

 相關法規:
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
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。
行政訴訟法第283條
裁定已經確定,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,得準用本編之  規定,聲請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