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

【國家賠償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?】(009)

案例:
張大仁騎機車行經中山路時,因路面坑洞而摔車,造成大仁右腳骨折,身體多處擦傷,機車也變形。大仁非常生氣,認為中山路的管理機關甲機關有疏失,沒有維護道路公物的安全性,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了給付訴訟,請求甲機關賠償損害,但遭高等行政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,裁定移送到地方法院民事庭,大仁不明白,心想國家賠償之訴為什麼是由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呢?

答:
大仁因為中山路的管理有欠缺,導致其身體及財產受有損害,大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,可以向中山路的管理機關即甲機關請求國家賠償。又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,請求國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,且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甲機關請求及協議。如果誤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,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,會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庭。
值得注意的是,參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但書及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,在其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例,當事人也可於同一行政訴訟程序合併請求國家賠償。(105年7月編寫)

相關法規:
國家賠償法第3條
①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②前項情形,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
國家賠償法第10條
①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
②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國家賠償法第12條
損害賠償之訴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
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,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。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,移送至指定之法院。
行政訴訟法第7條
提起行政訴訟,得於同一程序中,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