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

【我的房屋違建快被拆除,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?】(016)


案例:
小天在其所有房屋上擅自搭建鐵皮屋出租,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4520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,認定為實質違建,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,應予拆除,並以104910日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,通知小天訂於1041030日執行拆除。小天相當著急,可以請求法院停止執行嗎?

答:
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、第2項訂有停止執行之規定,但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,且有急迫情事,為其前提要件。所謂「難於回復之損害」,目前實務上判決認為是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,或不能以金錢賠償,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,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。而所謂「急迫情事」,必須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,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,則難以救濟,否則難以認為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。因此必須符合上開2個要件,法院才會准予停止執行。本案例中小天於頂樓加蓋鐵皮屋,已通知訂期拆除,情況緊急,但因為該鐵皮屋就算被拆除而受損害,仍得以金錢估價賠償,使回復原來的價值,或回復並無困難,因此沒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。(105年7月編寫)

相關法規:

行政訴訟法第116
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。
行政訴訟繫屬中,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,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,且有急迫情事者,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。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,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不得為之。